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协同支持体系
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四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五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六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施教,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分类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纳入平安山东建设重要内容,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相关工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公安、教育、司法行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七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协同支持体系
第九条 本省建立健全部门配合、基层联动、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同支持体系,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信息共享、隐患排查和犯罪预警等工作,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信息进行识别、分析、预警,提高科学研判、分级分类干预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知悉的未成年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 网信、新闻出版、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电影、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工作,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宣传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知识,教育未成年人不得以出售、出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依法查处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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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