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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字技术创新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六章 数据价值化

第七章 治理服务数字化

第八章 数字经济安全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遵循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应用牵引、数据驱动,公平竞争、产业集聚,普惠共享、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协作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统筹指导、协调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照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开展统计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数字经济运行监测分析。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标准体系。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的作用,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国际合作平台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深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技术创新、数字贸易等领域的合作,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省内外数字经济跨区域合作,深度对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强化在技术、产品、应用和重大项目等方面协作;推动黄河流域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结构,促进集成融合,适度超前建设新型基础设施,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更新和数智化改造,提升安全韧性和运营可持续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与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机场、车站、码头、杆塔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协商共建、资源共享。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市、村镇建设更新时,推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部署,推进城乡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海岛以及海岸带等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和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划,按照陆海统筹、空天一体要求推进空天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低空智联网,打造高速泛在、集成互联、安全高效的智能化、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快物联网终端部署,加强基础设施、生活服务、城乡治理、生态保护、应急管理等领域感知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升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的物联接入能力。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等部门和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原则,统筹推进通用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传统数据中心优化升级改造,优化绿电协同供应机制,建设一体化算力服务平台,构建全省一体化算力网络,推动算力、数据、算法融合应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一体化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等服务能力;探索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按照国家规定推进企业、行业、城市、个人、跨境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运营,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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