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3)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管理等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推进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置,督促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规则,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通信服务业发展,提升电信业务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法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互联网接入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业务。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聚焦集成电路、电子信息、高端软件、人工智能等标志性产业链,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作,协调解决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动数字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竞争优势的数字产业集群。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引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服务指导等方式,促进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深度拓展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慧生活等应用场景,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由数字化向数智化转型。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工业企业实施装备、产线、车间、工厂等数字化改造;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利用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打通生产经营全过程数据链条,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智能化水平。
支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大新一代通信网络技术的推广应用,建设多层次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集成创新。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和应用,加快构建场景体验、供需对接、人才培训等一体化服务生态,降低中小企业转型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支持和引导工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提供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以及数字产品和服务,推进重点行业产业大脑建设,推动工业企业数智化转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等部门和网信部门,应当支持开发数字智能和绿色低碳融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解决方案,加快云计算、大数据、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绿色制造领域的应用,推进绿色工业体系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进农业数字化转型,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监测、精准作业、智能指挥等环节,围绕粮食单产提升、设施农业发展、盐碱地综合开发利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以及销售等方面,推广应用数字技术和智能装备,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商,提升农业生产、储存、加工、销售、服务、物流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完善发展机制、监管模式,推动数字化商贸平台建设,发展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智能物流体系建设,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无人装备和智能终端设备,支持企业采集、分析和应用物流数据,推进货物管理、运输服务、场站设施智能化升级,提升物流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金融管理等部门鼓励金融业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拓宽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发展数字金融,促进金融业数智化转型。
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加大数字技术在支付结算、信贷融资、保险业务、征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提升数字金融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与健康、养老、教育、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引导市场主体积极拓展远程医疗、云端健身、网络培训、数字场馆、虚拟景区等新型服务应用,以数字化驱动生活性服务业向智能化、多样化升级,提升数字生活品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齐鲁文化内涵挖掘与数字技术应用,以儒家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沂蒙精神等红色文化为重点,运用数字化手段创新表现形态,发展数字化文化新场景,培育以数字化体验为主要特征的文化新业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数字贸易发展机制,推动数字产品、服务、技术和订购等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发展,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促进内外贸市场对接,加快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贸易发展。
第六章 数据价值化
第三十八条 个人、组织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与数据有关的权益依法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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