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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组织建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法治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省建立健全消防救援职业保障和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激励机制,倡导全社会尊重和优待消防救援人员,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匹配的荣誉和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待保障政策。

第八条 鼓励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提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能力。

支持、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消防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履行与分管工作相关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全完善消防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三)依法组建消防救援队伍;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五)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消防救援装备、消防训练基地、消防宣传教育等经费需要;

(六)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消防演练和人员疏散等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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