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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条例(7)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影响火灾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经济组织等。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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