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4)
第三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财物,依法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活动。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第三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三十四条 健全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任何单位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禁止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联动协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办理便利化程度。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重整识别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是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
第五章 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省按照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以及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和创业,培育壮大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快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开放,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间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投资项目信息,通过项目推介、政策指导、信息咨询等方式,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支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 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需求和本省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牵头或者参与实施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
发挥山东科技大市场作用,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等向民营经济组织有序开放,推动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民营经济组织合作建设技术研发平台或者创新联合体,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协作配套和协同创造,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投资、技术对接、场景开放、共享数据资源等交流活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国有企业供应链体系。
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创新联动机制,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应用试验,并为其提供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聚焦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转型共性需求,支持、引导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主体,开发具备细分行业特性的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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