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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2)

  第十二条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或者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的条件、期限、审批层级等事项,由省交通运输、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对临时使用期限、范围、功能、是否允许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以及相应责任予以明确。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三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港口设施所有权转让导致港口岸线使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并由原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还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 港口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

  建设单位未按前款规定修复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清除港区内废弃物的,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修复、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港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港口主管部门以及海事、海关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做好港口信息整合,实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港口相关信息。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九条 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

  (一)从事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三)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四)港口拖轮经营;

  (五)其他依法需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依法取得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证书,其装卸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其中,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其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港口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从事港口经营的具体条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沿海和内河港口实际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港口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需要调试运行的,调试运行期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应当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装载、夹带或者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相关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做好船期变更、退换票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而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阻塞严重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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