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6)
(四)违反临时管制规定销售相关物质或者为其提供运送、仓储等帮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相关禁毒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将化合物分子结构检测的送检人信息和检测结果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将反应釜、离心机等设施设备的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旅馆(含民宿、网约房)、酒吧、网吧、洗浴、健身等场所,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和识毒防毒知识培训的,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义务的,发现涉毒可疑情况未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和出租房屋所有人、实际管理人发现涉毒可疑情况未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吸毒录用筛查或者吸毒定期筛查、违反规定录用或者未按规定调离岗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