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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条例(5)

  (一)未建立、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或者档案管理制度;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档案开放审核职责;

  (三)委托方未履行对受托档案服务企业的审查和监督责任,或者明知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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