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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

(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7年3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的工作机关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政治机关定位,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切实履行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各项职责。

第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党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

(五)坚持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

党委设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设在行政机关等或者由其整体承担职责的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执行。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负责主管或者办理党的相关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采用合并设立、合署办公等方式,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统筹设置的仍由党委主管。

第六条 党中央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审批决定。

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第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是部(厅、委、室)务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者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

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秘书长。党中央职能部门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报党中央批准。

第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配备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责一般依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一般由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予以明确。

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部署安排,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按照规定和权限制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五)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群团工作;

(六)承办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党的工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实行归口领导或者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紧扣职责任务加强机关党建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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