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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邮政条例》的决定(2)

“违反本条例规定,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围垦、填埋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一般湿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集泥炭藓、揭取草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条例中的“省重要湿地”统一修改为“省级重要湿地”。

三、对《贵州省邮政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

(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三)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四)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仿印的邮票图案制品和违法所得。”

(五)删去第六十条。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邮政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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