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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4)

第三十四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表明其为中型、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的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展览展销活动,引导开展线上线下、全渠道、定制化、精准化营销创新,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扩大出口、境外投资等形式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等领域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到产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引导中小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联合建设原料基地、加工车间。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地冷链物流设施、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推动黔货出山。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产业,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人才引进、投资融资、对外合作、智能制造等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出资建立的公共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补助。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拓宽中小企业的职称申报渠道,完善中小企业职称申报评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程序开展自主评审。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商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有计划地组织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办学,为中小企业培养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人才。

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就医、就学、落户等方面予以支持。中小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享受有关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保障、激励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中小企业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在中小企业参与制定标准、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方面发挥作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小企业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入会、阻碍退会,不得以政府名义或者以政府委托事项等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省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把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评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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