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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5第21号)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已于2025年12月3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3日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2025年12月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法治保障、科技支持。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专业力量、应急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举报涉嫌恐怖活动信息、线索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组织研究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动态,提升涉恐风险监测、防范、处置等反恐怖主义工作能力和水平。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推进反恐怖主义工作信息化建设,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完善情报信息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应对处置联动、执法活动协同等联动配合机制,建立职能明确、层级清晰、协调高效的责任体系。

第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组织实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研究、协调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方案、预案;

(四)统筹、指导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

(五)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六)领导、指挥本地区反恐怖主义专项行动和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

(七)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八)对成员单位和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九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在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定期向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情况;

(二)制定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防范标准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四)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在反恐怖主义预警与响应、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实施相关预案;

(六)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部署,参与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预防、制止以及调查恐怖主义违法犯罪活动;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

(三)搜集、分析、研判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通报、预警恐怖事件风险;

(四)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巡逻、检查;

(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反恐怖主义日常工作及其他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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