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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3)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客户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交易涉嫌恐怖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严密防范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恐怖活动。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活动,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

第二十三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视情况采取封锁现场、疏散群众、抢救伤员、排查检查等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事发现场所在地的单位、基层组织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安置现场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应对处置措施;作出决定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按照必要性、适度性原则,明确应对处置措施适用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铁路运输监管、交通运输、民航监管、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二十七条  散装汽油销售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对购买人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购买人提供服务的,依法由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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