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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5第17号)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12月3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3日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2016年1月1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算力基础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应用赋能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大数据发展应用,运用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管理能力、服务改善民生,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数字生产力,做强做优数字经济,发挥引领支撑作用,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加快建设数智贵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公平竞争、安全有序,共享开放、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算力、数据、应用、产业协同联动,以算力为基础、数据为关键要素、应用为赋能途径、产业为发展重点,加快建设数智产业集群,打造算力高地、数据高地,引领支撑社会治理转型、生活服务转型、产业升级转型,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大数据发展和安全,建立完善促进算力、数据、应用、产业协同发展的制度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协同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督促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统筹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承担本部门的数据管理、数据应用、数据安全等工作,推动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数据发展应用。

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遵循规律、立足实际、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本级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相关规划的,应当与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算力基础
第九条  本省坚持存算一体、智算优先,推动通用计算、智能计算、超级计算等多元算力资源协调发展,提高数据中心计算力和存储力,扩大算力规模,提升算力能级水平,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

鼓励算力相关企业在贵安数据中心集群建设智算中心,支持已建智算中心扩容升级。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建立数据中心绿电供给机制,支持采用新型节能技术和绿色建筑技术、利用本地气候和地形地貌等方式降低数据中心能耗。

鼓励数据中心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通过认购可再生能源、绿电绿证等方式,降低用能成本。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建立算电协同机制,推动算力设施与电力设施协同规划、联动建设和联合运行,协调供电企业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保障数据中心合理用电需求。

鼓励供电企业通过错峰供电、负载调整、算电协同等方式保障数据中心电力供应高效稳定,降低用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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