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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十六号



《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服务。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具体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负责街道辖区内人大代表活动阵地管理运行、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推广使用以及设有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联络工作,组织和协助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为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县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涉及本街道工作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五)指导街道辖区内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家机关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对预算执行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国家机关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落实民生实事等工作情况开展监督;

(五)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街道辖区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六)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协助县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县级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七)开展人大基层立法联系工作,收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立法诉求;

(八)协助做好街道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

(九)办理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专职配备。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程序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按照职权职责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决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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