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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主要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通报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中需经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集体研究。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有关国家机关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派出机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有关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街道办事处、有关派出机构召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区建设管理、基层治理等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将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编入人大代表小组,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等活动以及通过人大代表活动阵地、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分类处理。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派出机构研究办理;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派出机构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及时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并向人大代表和选民反馈。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人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活动阵地管理运行、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推广使用,整合站(室)、街道和社区等各项资源,形成常态化民意收集网络。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发挥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进街道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第十五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信息化建设,指导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应当建立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协同机制。

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副主任列席。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学习培训、视察调研、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交办等工作制度,推动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和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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