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3)
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应当对预算调整的原因、数额、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等作出说明。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示预算调整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的基本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地区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需要增加举借债务的,应当说明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结构和风险情况,增加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合法性、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限额分配、偿债计划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审查内容,按照有关时间要求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地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6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国有资产和政府债务的审计工作,并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和处理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审议意见的整理、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专题调查研究,由有关委员会具体实施。
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社会普遍关注的资金和项目采取视察、检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资金和项目、关系国计民生的资金和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有关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抽查等形式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决算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有关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有关委员会拟定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通知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关。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安排、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三十四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材料,研究执法中的问题。有关委员会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协助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询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查、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设立电话或者电子信箱,以及调阅、查阅有关档案、材料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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