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4)
第三十七条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关在接受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时,应当如实汇报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回答问题,协助相关工作。
汇报执法情况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做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原因;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但可以与受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并将具体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统一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四十条 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整理、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应当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当地的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检查。
执法检查结束后,受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书面报送上一级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有关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协作,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询问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及时答复。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八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第四十九条 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由有关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开展专题询问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一条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经有关委员会整理,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报告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有关委员会对专题询问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可以跟踪监督。
第五十二条 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出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出质询案。
第五十三条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接收并提出办理方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