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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6)

第六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必要时,有关机关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认为需要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调查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九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章 监督公开

第七十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方面的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六)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并公布的事项。

第七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方式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 有关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承担监督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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