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2025年9月29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四章 传播发展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陕北民歌,是指流传于陕西省北部地区各类民间歌曲的统称。主要包括信天游、小调、号子等。
第三条 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守正创新为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域协作、科技赋能的保护传承发展体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文物、文联、社科联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陕北民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陕北民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创作、传承、传播、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挖掘整理、创作研究、人才培养、捐赠捐助、志愿服务、提供设施等方式,参与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八条 在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九条 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陕北民歌表现形式以及相关实物、场所:
(一)陕北民歌的歌词、歌谱、曲调;
(二)陕北民歌的演唱技法、表演形式、伴奏技艺以及方言、民俗;
(三)与陕北民歌相关的传统乐器、服饰、道具等实物;
(四)与陕北民歌相关的传统村落、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等原生性文化生态空间;
(五)与陕北民歌相关的文献档案、影音资料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发展对象,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陕北民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与陕北民歌相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
(三)保护与陕北民歌相关的场所;
(四)开展陕北民歌创作、传承、传播等活动;
(五)为陕北民歌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陕北民歌资源调查,运用图文、影音等数字化多媒体方式,开展陕北民歌相关资料、口述历史、传承人情况、代表性实物以及技艺的收集归档、记录保存,建立陕北民歌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陕北民歌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延安时期形成的陕北民歌及相关音乐作品的挖掘、整理,研究与阐释其中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文化。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延安时期形成的陕北民歌及相关音乐作品承载的革命历史和延安精神。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濒危陕北民歌抢救性保护制度,制定认定标准,规范抢救流程,对濒临消失的原生态陕北民歌、革命歌曲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北民歌展示、传承、陈列等场所和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统筹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开展陕北民歌保护传承活动,合理布局陕北民歌演出空间,定期维护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等设立陕北民歌传承、展示、展演场所。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认定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健全代表性传承人管理体系,对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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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