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2)
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授徒、传艺、展演等传承活动;
(二)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资源调查;
(三)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四)参与陕北民歌公益性宣传。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代表性传承人发放补助、晋级、奖励、取消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陕北民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陕北民歌艺术创作、艺术展演、文化创意、文物保护利用等领域,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陕北民歌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激励机制,加大对陕北民歌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培育力度,为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十八条 教育、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陕北民歌进校园,鼓励和支持学校通过开设校本课程,成立陕北民歌社团、兴趣小组,举办展演展示等形式,增强学生对陕北民歌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陕北民歌表演团体等建立陕北民歌学习实践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活动。
鼓励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陕北民歌教学。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陕北民歌创作、导演、表演、评论人才的教育培训,通过汇演、展演、评比等方式,推动人才培养与创作实践相结合,选拔优秀人才,建立陕北民歌艺术人才库。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陕北民歌人才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职称评审程序,科学公正评价陕北民歌艺术人才政治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
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或者长期服务基层的优秀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职称申报条件,对引进的高层次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开辟绿色通道,考核认定晋升职称。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艺人申报职称。
第四章 传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推广陕北民歌,结合节庆、民俗、会展、赛事等活动,组织开展陕北民歌国内外展演、研讨交流与合作,弘扬传播陕北民歌文化。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陕北民歌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宣传、展示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等方式广泛宣传、普及、推广陕北民歌。
鼓励利用公共场所、公益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开展陕北民歌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三条 鼓励陕北民歌表演团体、代表性传承人等与互联网平台加强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培育发展线上演播展演等传播形式,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
第二十四条 延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榆林市人民政府的沟通交流,围绕下列事项开展区域协作:
(一)协同举办陕北民歌艺术活动;
(二)协同开展创作研究、学术交流;
(三)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展示展演;
(四)协同制定、实施人才培养计划;
(五)协同创建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研究基地;
(六)其他需要开展区域协作的事项。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加强与周边地区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等方式,提升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水平。
第二十五条 创作、改编、出版、表演、展示、传承、传播的陕北民歌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精神,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公序良俗。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陕北民歌表演团体、创作研究机构、从业人员,在陕北民歌的曲目创作、唱腔音乐、表演形式、舞台美术等方面开展创新实践,创作、编排、演出体现时代特征和群众喜爱的精品曲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陕北民歌与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陕北民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优秀人文资源和优质自然资源,推出具有陕北民歌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研学旅游线路产品。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陕北民歌与动漫、网游、文创等产业融合,开发具有陕北民歌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艺术创意产品。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陕北民歌资源调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品牌保护、理论研究、设施建设、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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