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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3)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陕北民歌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陕北民歌表演团体开展惠民演出和相关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陕北民歌演出市场、演出内容的监督管理,保障陕北民歌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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