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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共同保护的决定(2)

十六、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土流失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等工作。

十七、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共同采取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依法对排污口实施监督,统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并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

十八、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推广,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防治力度,强化捕捞、采砂取土、倾倒垃圾、占用河道和岸线等行为的监管。

十九、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防控重金属污染,开展废弃矿山、尾矿库综合整治,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建设绿色矿山。

二十、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争取国家、省级和水源受益主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大对水源区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补偿力度。

支持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共同策划申报争取项目,推进全流域水环境系统保护治理。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以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共同保护为纽带,深化战略合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推动生态屏障共建、生态环境共治、保护责任共担、基础设施互联、现代物流互通、民生福祉共享,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绿色升级。

二十二、本市各级司法机关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安康、商洛市各级司法机关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水源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维护水源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二十三、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加强对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本决定情况的监督。

二十四、本市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安康、商洛市各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加强本决定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营造依法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的良好氛围。

鼓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公益活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源区保护,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的氛围。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破坏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自然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六、本决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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