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5年9月29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三章 流通与加工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五章 保障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延安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陕西省果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苹果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牌引领、科技支撑、提质增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苹果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苹果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数据、税务、海关、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苹果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符合市场需求的原则,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苹果生产、贮藏、加工、营销、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科学规划苹果种植区域,优化苹果生产布局,促进苹果产业提质增效。
鼓励和支持苹果生产经营者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方式,集约利用土地,推进规模化种植。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苹果种质资源的普查、保护、开发与利用工作,完善品种选育和示范推广机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依法建设高标准采穗圃,开展良种繁育、砧穗组合等技术研究,培育、引进、推广苹果新优品种和脱毒种苗。
第十条 苹果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苹果种子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内容,保证可追溯。
引进国外种子苗木的,应当通过隔离试种和采购地检疫机构检疫。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苹果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苹果生产经营者建立出境水果果园、绿色果园、有机果园等生产基地。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新建、改建果园优化栽培模式,调整新优品种结构,促进色系、口感、果形、规格差异化发展。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苹果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苹果生产经营者,按照《延安苹果标准综合体》、《洛川苹果标准综合体》等技术标准,推广新砧木、新品种、新模式、新技术、新装备,提高苹果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苹果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苹果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绿色综合防控技术等,保障苹果质量安全。
苹果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苹果质量安全标准、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其生产销售的苹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苹果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措施提升苹果质量:
(一)改造低产低效果园,推行先进栽培模式;
(二)加强土壤生物改良;
(三)科学配置授粉树;
(四)果园生草、增施有机肥、化肥减量增效等;
(五)农业防控、物理防控、生物防控、生态调控和药剂防控相结合的病虫害综合防控;
(六)采用高效节水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节水灌溉。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苹果种子苗木;
(二)销售、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苹果种子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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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