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3)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苹果产业与特色旅游、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苹果文化节、采摘节等活动,支持创作苹果文艺作品和文创产品,提升苹果产业建设综合效益。
第五章 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可利用土地资源,有计划地进行果园新建或者更新改造,稳定苹果种植面积;保障苗木繁育、贮藏、分选、包装、加工及关联产业设施用地。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苹果加工基地、销售地、集散地和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冷库、物流等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推动苹果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苹果种植区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进高层次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苹果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稳定苹果产业技术人才队伍。
市、县(市、区)苹果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苹果生产经营者专业技术、营销业务、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鼓励苹果生产经营者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获取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开展果业生产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苹果产业发展资金投入力度,为苹果产业科技研发、新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品牌推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适合苹果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苹果产业信贷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苹果产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苹果生产经营者参加政策性保险或者商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科技创新,开展苹果全产业链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推动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鼓励和引导苹果生产经营者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共建科研平台,开展苹果品种繁育、生产经营技术创新、产品精深加工、新型机具装备等的研发应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苹果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植管理、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苹果产业行业协会。苹果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引导、政策激励等措施培育苹果产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
鼓励个体种植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者成立家庭农场。
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采取订单生产、合作经营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鼓励和支持苹果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苹果整形修剪、有害生物防控、农业机械作业、农业投入品配送、冷链运输、果品贮藏营销等全产业链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苹果全产业链、全流程数字化大数据平台,支持苹果全产业链与5G、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融合,推动苹果产业全程自动化、智能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苹果产业大数据平台,收集生产、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数据,发布有关供求信息、价格信息、产业政策等;建立健全苹果有关价格指数发布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危害苹果生产环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或者使用对果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非法方法和手段贮藏、加工果品的,由农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污染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使用苹果注册商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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