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
第九条 保护西安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应当配合做好保护对象的调查、评估、认定、建档等工作;有权对保护对象认定、规划编制、维护修缮等保护利用工作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对象以及其他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处理并反馈。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设立社会基金、投资、捐赠、认养、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开展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保护利用技术和方法,提高保护利用的科学性。
鼓励建立公益性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益性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支持。
对在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普及,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展陈内容开展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市民公开课、专题报告、专家讲座、场景体验等方式开展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活动。
支持学校开展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本市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省内、国内、国际其他城市协同合作,联合开展跨区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推动建立历史文化资源协同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利用关中平原城市群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加强丝绸之路、秦岭古道、秦驰道等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研究和宣传推广,推动西安城墙、西汉帝陵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第二章 保护体系
第一节 保护对象
第十三条 本市对历史城区、大遗址以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和构成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城址环境的自然山水格局,以连点串线成片方式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全面保护。
第十四条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世界文化遗产;
(二)大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
(三)历史城区;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
(五)历史建筑、工业遗产、革命文化遗存;
(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
(七)自然山水格局、历史轴线;
(八)风景名胜区、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历史文化线路;
(九)古树名木、古井、古桥等历史环境要素;
(十)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各类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十五条 保护对象的认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制定保护对象认定、调整的标准和程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经依法认定的保护对象不得擅自调整。因保护等级、保护状态变化等确需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镇、村申报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符合法定条件而未申报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督促及时申报。
第二节 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七条 历史城区涵盖西安城墙区域及其以内的完整片区,应当重点保护下列内容:
(一)西安城墙墙体、城门,城墙内侧二十米以内区域,城墙外侧至护城河外沿的区域和长乐门、安定门、永宁门、安远门城门内外侧的广场、绿地;
(二)“棋盘式”路网格局;
(三)“安远门—钟楼—永宁门”“安定门—钟楼—长乐门”“唐承天门遗址—北广济街—南广济街—朱雀门”三条历史轴线;
(四)北院门、三学街、七贤庄等历史文化街区;
(五)德福巷、竹笆市、正学街、下马陵等历史地段;
(六)解放路、和平路、建国路、尚勤路等历史道路;
(七)大麦市街、大皮院、开通巷、化觉巷等历史街巷;
(八)由钟楼分别向长乐门、安定门、永宁门、安远门城楼形成的通视走廊;
(九)古树名木、古井等历史环境要素;
(十)冰窖巷、习武园、甜水井街、药王洞等地名文化遗产。
第十八条 北院门、三学街、七贤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重点保护下列内容:
(一)北院门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长街短巷的街巷肌理、组团聚居的传统格局,体现多元文化交融的历史遗存,传承传统市井文化的老字号、传统饮食、民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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