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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5)

(三)以长乐门、安定门、永宁门、安远门城楼内沿线中心为点,半径一百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城楼的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

(四)以长乐门、安定门、永宁门、安远门城楼外沿线中心为点,半径二百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半径二百米以外,以及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区域,各以六十米距离为过渡区,建筑高度从二十四米以下向三十六米以下、五十米以下递升;

(五)西安城墙外侧至环城路林带绿地,只允许建设高度不超过六米的园林式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八条 钟楼至长乐门、安定门、永宁门、安远门城楼按照下列规定划定通视走廊,并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一)钟楼至长乐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五十米,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通视走廊外侧二十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

(二)钟楼至安定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一百米,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

(三)钟楼至永宁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六十米;

(四)钟楼至安远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五十米。

第三十九条 历史城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

(二)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三)不得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色彩与历史城区风貌相协调,传统民居、店铺修旧如旧,保持原貌;

(五)广场、人行道、历史街巷的地面铺装采用体现历史城区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第四十条 在历史城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历史城区风貌相协调。钟楼盘道和长乐门、安定门、永宁门、安远门城楼盘道内侧以及外侧周边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前款规定的钟楼盘道和城楼盘道内侧以及外侧周边范围,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

第四十一条 历史城区应当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设计,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站点、换乘枢纽,减少机动车进入和穿越历史城区。

历史城区倡导慢行交通,合理增加慢行区和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交通环境。历史文化街区交通结构以非机动车、步行为主。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城区园林、绿地和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有计划地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口袋公园、街头绿地、休闲广场,增设文化设施,增加行道树木,扩大植被覆盖面积。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城区周边划定环境协调区,做好环境协调区的城市设计,确保环境协调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与历史城区风貌相协调。

第三节 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明确分类维护修缮措施。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方案、修缮技术规范,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并根据实际需要改造提升防灾减灾等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防潮、防盗、防蛀等性能。鼓励聘用传统工匠,采用地方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进行维护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有权从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获得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第四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保护方案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经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日常保养或者进行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轻微修缮除外。

第四十六条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方案、修缮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修缮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经济能力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支持。修缮费用由市、区县财政经费分担。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文物等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迁移或者拆除非国有历史建筑,应当征求保护责任人意见。

历史建筑拆除前,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数字化模型,留存建筑照片、测绘图纸等资料,并依法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因历史建筑迁移拆卸的构件、部件,应当用于历史建筑的组装、还原;因历史建筑拆除拆卸的构件、部件,应当清点编号、妥善保存、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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