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7)
第五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以及历史建筑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对象批准公布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的样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结合西安历史文化特色对样式进行统一。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保护范围、认定时间和有关历史文化信息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的外文,并运用数字化技术方便公众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鼓励对历史空间名称、历史事件发生地、诗词文化遗迹进行标识,展示有关历史信息。
第六十条 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技术对保护对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保护对象以及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对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进行自评估,形成自评估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估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自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保护利用工作成效等内容。
第五章 传承利用
第六十二条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传承利用,应当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和使用价值,注重民生改善,坚持以利用促进保护传承,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相融合。
鼓励和支持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
支持对传统技艺、传统民俗、传统医药、传统节日、传统饮食、民间艺术、民间文学、方言文化、诗词楹联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传承研究,探索适应现代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表达方式。
第六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组织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制定保护利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和限制、禁止的活动,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
第六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挖掘其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构建融入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充分展示西安历史文化。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历史文化资源数字化展示平台,将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保护档案和相关数据信息向社会公开,为单位和个人查阅信息、共享研究成果、开展保护利用提供便利,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保护对象的展示利用。
第六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政策措施,推进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供水、供电、通讯、道路、消防、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和人居环境改善。
第六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活化利用应当尊重当地居民意愿,保障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当地居民参与保护传承的积极性,不得强制性搬迁当地居民。
鼓励当地居民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传承利用,享受合理收益。
支持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从事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等传承利用活动,促进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第六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产业引导扶持政策,调整优化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区域的产业布局,加强对保护对象以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字号、老物件、老手艺、老剧目、老地名等的保护利用,宣传推介其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培育传统文化品牌,支持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特色历史文化体验以及承载历史文化价值的相关产业发展,实现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
支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西安历史文化特色的影视文学作品创作、传统服饰设计制作、动漫游戏产业开发、研学体验产品推广。
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传统技艺纳入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鼓励老字号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第六十九条 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利用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资源,设计旅游线路、开发旅游产品、培育旅游品牌,深化区域旅游合作,推动历史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七十条 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可以依法抵押、转让、出租。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和技术指导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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