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3)
第三十四条 12345热线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立12345热线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热线信息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推进热线平台与各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12345热线管理机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诉求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法定职责内的诉求工单拒不接收的;
(二)对受理的诉求工单应办未办、敷衍塞责、解决问题不力,经督办仍未整改的;
(三)回复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不一致,弄虚作假的;
(四)对服务对象服务态度恶劣、存在侮辱性、威胁性言论,或违反服务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条 服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12345热线管理机构、承办单位进行劝阻、教育和批评,并告知法律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干扰热线正常运行的;
(二)骚扰、侮辱、威胁、恐吓工作人员的;
(三)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热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冒用他人信息的;
(六)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热线工作秩序的。
第三十七条 被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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