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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

第十三条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已经备案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

已经备案的特种行业经营者终止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



第三章 治安义务



第十五条 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人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义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二)建立和完善治安防范制度,排查治安隐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三)配备治安保卫机构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防范培训;

(四)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五)接受公安机关治安检查,配合案件查处。

第十七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等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员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复印件,并实时向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暂不具备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

第十八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在经营场所内、经营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及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旅馆业、典当业,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前台、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视频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前款视频监控资料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

旅馆业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典当业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登记住宿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等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

(二)执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制度;

(三)不得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典当业经营者收当、续当、赎当实行查验登记和保管制度,如实登记承接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并实时向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

典当业经营者不得收当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财物。

第二十二条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公章刻制登记制度,对委托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

(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公章刻制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二)执行查验登记制度,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留存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交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

(三)不得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

(四)不得收购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和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登记维修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主名称、送修人身份证件等信息,留存登记的信息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

第二十五条 开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开锁业务,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承接;

(二)现场开锁时,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

(四)不得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五)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开锁技术培训或者传授开锁技术。

第二十六条 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除卫生间外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

(二)按摩房的房门部分使用透明材质,确保能够由外而内观察室内按摩区域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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