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共同保护的决定
(2025年11月6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安康市经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汉中、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协商,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中涉及本市的区域。
二、本市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汉中、商洛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共同开展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功能稳定提升、水资源补给和涵养能力不断增强,促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协调。
三、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涉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水源涵养等专项规划时,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等因素,强化功能布局互补,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四、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实施秦岭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城镇乡村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本市与汉中、十堰三市及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共同加强巴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五、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强化监督管理,推进污染防治,确保汉江、丹江流域江河湖库水质符合水功能区管控水质标准,丹江口库区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六、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加强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派出机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有关管理机构、本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的衔接,协调水源区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水源区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七、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加强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派出机构、本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协调水源区水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水源区水行政执法重大问题。
八、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健全河湖长体系,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
九、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强化数字技术应用,完善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监控网络体系,实现水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数据互通共享。
十、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强化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和共同应对处置,加强应急物资共享和救援协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水质异常等影响跨区域水质的重大情况时,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上下游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信息。
十一、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共享执法信息、案件线索和执法资源,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协同查处汉江、丹江流域及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强化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和水量监测,加强汉江、丹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生态用水调度监管,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三、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做好跨行政区域流域漂浮物打捞,共享江河湖库漂浮物信息,落实属地清漂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加强打捞、拦截、处置,提升清漂效率。
十四、市人民政府与洛阳、三门峡、南阳、十堰、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污染水体安全事故。
十五、市人民政府与南阳、汉中、商洛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动水上航运绿色发展,积极推进船舶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加快淘汰老旧燃油船舶,防止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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