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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10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和本省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参与感、获得感,提升省域治理法治化水平。

开展监督工作,应当注重精准选题、深入调查研究、丰富监督方式、规范监督程序。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甘肃人大实践,通过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民主平台载体,开展代表活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计划、预算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作出调整的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监察职能、审判职能、检察职能的重要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或者普遍的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法律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常务委员会可以建立连续监督制度,对一些重点问题、难点工作连续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持续监督。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方式方法、承办机构和审议时间等内容。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计划相衔接,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工作,依托人大监督数字化应用系统,推进数据互联,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网页)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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