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5)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
(一)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整改工作措施不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不满意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实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五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需要及时整改的问题,应当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以及跟踪检查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建立贯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理等全过程的信息系统,逐步健全在线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电子备案、在线审查等系统功能,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运用,逐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设本省统一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格式标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入库管理工作机制。
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按照各自职责和信息数据共享、开放、利用的需要,在备案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中对规范性文件文本进行确认,并确保入库文件及时、准确、完整、可用,共同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下载等服务。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在会后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六十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开展专题询问应当制定专题询问方案,明确专题询问的议题、目的、方式、程序等。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十一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梳理问题清单,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十三条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接受测评的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四条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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