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7)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遇到需要调查的问题时,由主任会议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调查核实并向会议报告;如果会议期间无法查清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中止审议、继续调查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情况审议决定。
对撤职案进行调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有关调查的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十条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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