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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3年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各级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

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

第九条 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由村集体经济收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应当分别成立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换届选举的申诉、举报和信访工作;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并报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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