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六章 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各级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名额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社区的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
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指导下,组织专业人员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居民委员会主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
第九条 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省、市(州)、县(市、区)、街道应当分别成立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换届选举的申诉、举报和信访工作;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居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并报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或者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予以免职。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免职以及增补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三)推荐并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召集和主持与选举有关的会议,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五)组织推选新一届居民代表;
(六)确定选民登记期限,组织选民登记并造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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