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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3)

(五)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或者投票站;

(六)公布写票方法和选举注意事项;

(七)其他选举工作准备事项。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作为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的方式进行。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设立中心选举会场,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会场。因老、弱、病、残、孕等原因不能到中心选举会场或者分会场投票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选举日的二日前公布参加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

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选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可以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站。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分设投票站。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一名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投票方式在选举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六条 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到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登记,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的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持委托投票证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当天参加选举大会,领取选票并写票和投票。

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实行委托投票。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

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员代写,也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选票投入票箱。

第二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当场密封,由选举工作人员集中到中心选举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计票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方式的,有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有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参加投票的人数按照收回的选票数计算。每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书写模糊难以辨认的,由监票人提交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经确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采用一次性投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同一张选票不得选同一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担任两种以上的职务。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

第二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从得票多的妇女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

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当场对得票数相等的人员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在十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的,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于当日或者次日予以公告;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未经资格审查的其他选民,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得票情况,并经县(市、区)、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于十日内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应当报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选举结果公布后,应当当众封存选票、签章。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一条 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无效。

因适用前款规定,可能导致居民委员会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保留妇女成员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 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当选人数不足五人的,应当再另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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