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5)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他人贿赂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被推选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第四十六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财务账册、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资产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嘉峪关市在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同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县(市、区)履行的职责。
辖有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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