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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四章 投资和收益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实现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财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账款等。

资产包括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无形资产和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资源包括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遵循依法依规、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共同富裕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财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农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与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因特殊业务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所有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账内统一核算,收取的各种款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存开户银行,所有开支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支出,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各项收支应当有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禁止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金全面清查,清查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推行非现金结算和线上支出审批、支付,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管理便捷化、数字化。

第十一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向全体成员公布。年终及时进行决算,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定,并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年度财务预算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对债权债务逐笔登记、及时核算,依法及时清收债权、清偿债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履行重要事项民主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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