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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开发区条例(3)

开发区应当结合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链,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优势产业,引进培育新兴产业,科学布局未来产业,打造具有甘肃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建立企业梯度培育库,引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加强上下游产业布局,打造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共生互补的产业集群。

第二十三条 支持开发区引进和培育科技咨询、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资产评估、现代物流、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法律服务、商务会展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高水平服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为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商务合作等服务,发挥专业指导、平台纽带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支持开发区与东中部地区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合作机制,鼓励发展飞地经济,采取合资运营、包干运营、托管运营等方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积极承接东中部地区先进制造业,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开发区应当加强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大力承接对外贸易加工产业,推动外资外贸提质增效。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和服务各类国际合作产业园建设。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应当围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加快打造绿色化工、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电器、数据信息、食品及农产品加工等专精特新产业园区,提升产业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应当加快推进制造业与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业态的融合,培育壮大数字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开发区内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等,推动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应当推动建设绿色园区、零碳园区,发展绿电直连模式,提高绿色能源供给比例,健全绿色制造体系,培育壮大高效节能节水、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新兴产业,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和节能节水降碳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低碳技术与设备,创新绿色产品。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应当建设发展与主导产业相配套的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等,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推动主导产业高端化发展。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制度,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依法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向开发区集聚。

开发区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发布产业招商目录,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履行依法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激励、跟踪服务机制,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责任制。

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区类型、规模等优化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模式;中小开发区可以不单独设立政务服务中心,依托所在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和服务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开发区就业创业,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建合作,联合培养产业发展所需人才,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住房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兼职等方式参与开发区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并依法取得收入报酬。

第三十三条 鼓励开发区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科技创新发展、产业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参与开发区内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

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运营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运用债务融资工具、引进战略投资、争取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等方式,提高直接融资规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开发区内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开发区内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开发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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