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3)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估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普惠性和行业性政策相互协调,并合理把握出台节奏;

(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三)听取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民营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四)设置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出台后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

(五)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明确制定时限;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涉及民营经济的政策及其解读信息。对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清理和废除。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协作发展,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投资、技术对接、场景开放等交流活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国有企业供应链体系。

支持、鼓励通过混合所有制方式,加强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合作;支持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双向进入,交叉持股,释放企业发展潜力,提升竞争力。

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创新联动机制,开展产业链共性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将民营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技术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享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税收减免、创业补贴、经费资助、就医保障、职称评审等优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允许达到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收集民营经济组织的用工需求,搭建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提供服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共建实训基地,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通过人才激励、技术入股、项目分红等方式,激发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健全和落实失信惩戒制度。设定涉及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设定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措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法扩大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不得违法增设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依法做好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修复工作。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修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应当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联合检查范围,推行综合查一次和非现场无感式监管,通过涉企行政检查系统,实现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数字化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渠道,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征收、征用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禁止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提醒督办、监督问责机制,及时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的账款,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审计、督查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拖延结算或者延迟支付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