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4)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治理政策落实、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