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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3)

  剧本杀、密室逃脱等经营场所经营者和文身服务提供者、医疗美容机构经营者难以判明服务对象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服务对象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方式,对网络付费游戏、网络直播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以及其他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心理、健康等咨询网络服务平台从业人员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与接受其心理、健康等咨询服务的未成年人单独线下接触。发现未成年人有自残、自杀等紧急情况的,心理、健康等咨询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立即转介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诱导未成年人自残、自杀、滥用药物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其他涉嫌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信息的,应当向公安、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发现前款信息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或者招募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时,应当依法履行入职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义务,不得招聘或者招募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或者招募的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发现工作人员或者招募的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入职人员违法犯罪记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供查询结果。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寻求帮助;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其他隐私部位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性骚扰,或者女性未成年人怀孕、流产的;

  (三)未成年人身体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者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四)未成年人因自残、自杀、中毒、被人殴打、麻醉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未成年人失踪、被遗弃或者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未成年人被拐卖、被收买、被非法收养或者来历不明的;

  (八)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盗窃、抢劫、诈骗的;

  (九)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

  (十)其他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55青少年服务台、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56心理援助热线等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收集意见、建议,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自护教育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群团组织应当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及时掌握相关热线信息。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对未成年人采取救助保护措施,并及时处理或者转介处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监护干预帮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申请撤销或者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可以会同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或者委托社会服务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调查、教育矫治、安置帮教、救助帮扶等工作。

  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为未成年人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对于合法披露的信息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应当采取技术处理,确保未成年人身份无法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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