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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并给予政策支持。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粮食代储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流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依法采取措施调控粮食市场。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和财政状况,提出政策性收储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麦、稻谷等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政策性收储,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收购,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组织建设与本行政区域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资源优势,科学规划粮食产业发展,优化粮食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进粮食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有效衔接,加强宁夏大米、杂粮等特色优质粮食的品牌培育和保护。

  粮食进(出)仓、清理、脱壳、碾磨、烘干、分级、包装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建设,依法开展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相关风险监测、检验和追溯等制度。

  开展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检查活动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被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被污染粮食予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保障粮食应急建设资金,健全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应急保障中心、应急供应网点等建设,必要时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粮食加工企业提升应急加工能力,配套小型应急加工设备,加强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建设,保证应急加工需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对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价格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预警。

  第二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稳定粮食市场。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粮食产后节约减损行动,指导粮食生产者科学储粮,优化粮食产后服务,组织实施粮食储存环节损失损耗调查评估,有效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设置或者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并提供打包服务。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带头开展“光盘行动”,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及时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提醒、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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