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1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开发区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提升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服务保障等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自治区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 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牵引,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特色发展、绿色低碳的原则,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开发区的产业规划和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开发区的综合评价等工作;科技、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组织申报、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开发区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经济事务实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修改、实施开发区产业规划、专项规划;
(三)组织实施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和创新创业制度,开展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工作;
(五)建立企业诉求受理、反馈机制,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六)负责开展开发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七)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要求;
(八)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和开发区承接能力,将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产业发展需要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赋权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对不适宜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经济管理权限,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开发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区以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理顺开发区与行政区的关系,逐步剥离开发区教育、卫生、民政救助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属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开发区相关执法活动,也可以根据开发区工作需要和承接能力,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建立健全开发区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和促进开发区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对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的财政管理体制。
开发区应当加强资产和债务管理,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和稳健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体系,统一规范统计口径、指标范围等内容,加大数据共享应用。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可以自主确定本单位岗位设置。
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实行人员聘用制、竞争上岗制,支持开发区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有序流动。推进开发区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符合政策规定、发展实际的薪酬制度和考核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推行“管委会+公司”等运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运营管理,推动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支持、高效运转的管理运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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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