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3)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体制创新、规划编制、要素保障、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推行帮办、代办制,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数字化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推动开发区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节能降碳等管理和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支持开发区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下,探索合作设立子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丰富金融工具,创新金融产品,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在开发区设立服务窗口,促进金融机构为开发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建立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教育、技能培训等人才服务平台。支持开发区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为开发区从业人员提供便利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严格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依法集体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依法做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符合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机制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上报的事项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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