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数据条例(4)
支持高等院校加强数据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合作,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据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发展布局,统筹推动区域、行业、企业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集约利用、绿色发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数据产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投资融资、招商引资等方面对数据产业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创新联合体,优化产学研协作机制,合作开展数据领域关键技术攻关,构建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培育和引进资源型、技术型、服务型、应用型、安全型以及基础设施等数据企业,建设特色数据产业集聚区。
鼓励企业、个人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数据企业,提供多元化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资产评估、争议仲裁等数据领域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在工业制造领域的发展应用。鼓励现代化工、新型材料、清洁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的企业融合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供应链等数据,推动数据赋能工业制造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在葡萄酒、枸杞、牛奶、肉牛、滩羊、冷凉蔬菜等特色农牧业生产、销售、物流、科研等环节的应用,支持开发以数据和模型为支撑的应用场景,提升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据和服务业深度融合,挖掘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生物医药、健康养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产业数据资源价值,助力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体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在公共安全、市政管理、社会信用、教育服务、民生保障等社会治理重点领域的深度应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算力、算法、数据高效供给,促进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结合实际培育人工智能产业,打造特色优势行业领域大模型,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探索与沿黄省区数据领域交流协作,推动黄河流域污染防治、水资源利用、灾害预防等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共享共用,提升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治理水平。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建立健全重要数据处理活动风险评估和报送机制,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网信、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第五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数据安全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履行以下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三)实行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加强数据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复制、导出、脱敏、销毁数据等可能影响数据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及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安全风险,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七)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依法申报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责任。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建立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制度,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规则。
自治区鼓励数据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溯源、数据备份等数据安全技术攻关和安全产品研发,推动完善数据安全技术体系,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网信部门按照规定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出境活动开展指导监督,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开展数据出境全过程安全评估和监督管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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