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经开区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五大战略定位”,坚持规划引领、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低碳、改革创新、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经开区应当立足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建设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打造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第五条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经开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经开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产业布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或者审核经开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四)负责经开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招商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创新、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引导、保障经开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六)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经开区应当坚持发展经济的职能定位,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七条 经开区应当积极创新规划、管理、建设、运营机制,有序推进政企分离、管运分开,探索有利于经开区发展的运营新模式。
第八条 经开区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重点发展能源化工主导产业,加快优势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发展。
第九条 经开区应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培育和支持力度,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研发机构,推进前沿技术攻关,在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上取得突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应用。
第十条 经开区应当加快数字园区建设,推进数字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加强数字技术的融合应用,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深化数字技术赋能实体经济,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支持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产业,支持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制造业创新中心,打造智慧供应链。
第十一条 经开区应当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和节能降碳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低碳技术与设备,加快碳达峰试点园区建设,打造绿色园区。
第十二条 经开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对重点行业领域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加强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经开区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开发建设进度管理和项目过程监管,聚焦亩均投资、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重点指标,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存量用地盘活机制,通过依法收回、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推动经开区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经开区应当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加大与援疆省市对接力度,推动与中东部园区开展项目对接、跨区域共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交流合作与跨境协作,引导企业积极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第十五条 经开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经开区建设。
支持金融机构在经开区设立分支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采用多种投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经开区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相关政策,在住房安置、医疗保障、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创业投资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七条 经开区应当建立完善符合政策规定和发展实际的薪酬政策体系和考核激励机制,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实施聘用制、雇员制等多种机制并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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