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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3)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提供场所或者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应当销售、使用屠宰场所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九条 屠宰场所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停止销售,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屠宰场所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屠宰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场所的分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畜禽定点屠宰场所的分级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依法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屠宰场所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屠宰的,或者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屠宰场所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小型屠宰场点超出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屠宰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屠宰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畜禽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场记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

(三)屠宰畜禽未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屠宰场所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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